为充分发挥干部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使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服务干部人事和组织人才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7〕34号)和自治区干部档案管理有关文件要求,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市委组织部提出查借阅干部档案申请:自治区规定可查阅区管干部档案的单位和部门;各旗(区)委及其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委组织部有关处室。
2、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离退休、工资待遇、治丧、写生平、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市委或市级领导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各单位依照所附式样翻印),并按以下要求签报:
1.厅级领导干部档案(主要是指副本)一般不提供查借阅。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查阅单位须事先来函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经批准后,查借阅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党委(党组)印章。
2.查借阅市委管理的干部档案,各旗(区)委及其组织部由组织部长签字,盖旗(区)委组织部公章;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组(党委)公章;市委组织部有关处室由分管领导签字。
3.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市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业务处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盖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印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及受其委托办理案件的旗(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印章。
4.因办理社会保险、公证等查借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由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代为查阅,按规定签批、用印。
5.因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以及编辑其他出版物等原因查借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由查阅单位事先报市委或市领导批准。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签批《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当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借阅干部档案。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3、查借阅厅级领导干部档案(主要是副本),查借阅人员必须为处级干部;查借阅市委管理县处级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科级干部;查借阅市委管理其他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环节干部。
4、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市委管理干部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地区跨部门查借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的,由本管理办法所列的查借阅单位事先来函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查借阅时须携带市委组织部批复的原件。
2.查借阅单位须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委组织部查借阅,并事先与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主管处室联系。
3.查借阅人员须持《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主管处室对《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5.市委管理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主管处室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用后由查借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6.市委管理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特殊原因确需借用的,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写明理由,经市委组织部部领导审批同意。市直部门必须在借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旗区必须在借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归还,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查借阅工作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市委管理干部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市委管理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查借阅人员未经允许,在阅档室内禁止使用录影、录像、拍照等功能的设备,禁止携带钢笔、中性笔等可能对档案安全保密造成潜在风险的书写工具,一般只提供铅笔。
5、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6、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管理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2、查借阅干部档案介绍信(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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